| 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2009年12月28日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精神,为保障本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会员的基本权利,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英文全称:Changzhou Deco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Z.D.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是由常州地区从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赢利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联合全市装饰装修行业各方面力量,为推动全行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全市装饰装修行业的整体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常州市建设局,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常州市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化龙巷恒利大厦B座606室)。
第二章 协会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改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代表本行业企业利益,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办好会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和各类评优、评奖、竞赛活动;组织人才、技术、技能、执业资格、管理和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和协助开展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新材料的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博览会、展览会等,为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四)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的作用,积极组织会员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装饰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经贸争议,做好应诉、申诉和工程赔付的相关组织工作,维护国际工程承发包的正常秩序。
(五)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的竞争与合作,保护行业安全。积极参与协调本地区同行之间在市场竞争中的各种争议,处理各类装饰工程的投诉,开展价格协调、公信证明等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参加政府组织的影响行业利益的各种听证会,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或司法、仲裁机关提出诉讼立案申请,保护本行业安全。
(六)承担经法律、法规授权与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职能和事项,接受其他社会团体、会员企业委托办理的事项。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及相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装饰装修行业、事业,并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证明;
(二)会员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反映本单位和本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会员发展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及其授权的本会下属机构按本会章程执行。经授权的本会下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统一会员证书,统一会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的规定,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收回授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常州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3年,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罢免。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及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如需要由个人会员担任理事,由秘书处提请会员大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中,由个人会员担任理事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3。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本团体会刊上给予通报。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举或聘任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决定任免或聘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由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秘书处拟定的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委托其他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委托其他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常务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任期与产生办法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1~3人和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在监事中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本会下属机构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情况。监督会员企业遵守行规行约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和会员企业严重违反行规行约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2人,副会长若干人,由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会长会议。
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任免或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产生按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可采取选举、聘任、公开招聘等方式。
第三十条 本会设若干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是本会为开展某项特定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该项工作的内部机构。办事机构以工作委员会的形式设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办事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会长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若干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其业务范围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形式设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业务活动范围执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会长聘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若干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会址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从事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内部机构。代表机构以代表处的形式设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代表处设主任1人,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会长聘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若干实体机构
实体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和代表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上述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其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
上述机构可以在本会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订自己的管理办法,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上述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热心协会公益工作;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最高任期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当会长任期届满前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副会长继任会长的职位。常务副会长缺位的时候,由理事会在其他副会长中补选。
会长、常务副会长都缺位时,由理事会在其他副会长中补选,在补选前,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副会长暂时代理会长职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可兼任本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但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批准本会开展的重大活动;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四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以代行会长的部分职权,其他副会长按分工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及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由会长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的变动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或由理事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及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 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常州市总商会装饰装修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州市总商会装饰装修行业商会是由本行业会员组成的自律性、非盈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 本会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同业公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组建并开展活动。本会接受常州市总商会的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本会会员”为宗旨,促进我市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为工作目标。
第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工作方针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五条 本会的职能:
(一)向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
(二)开展行业改革和发展以及与行业科学发展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的调查研究,参加政府组织的与行业利益有关的各类听证会,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会员进行交流和互助活动,进行“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活动,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工程项目推介和帮助融资等服务活动;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参与行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管理;
(六)制定本地区推荐性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标准,参与制定行业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协助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开展各项评优、评奖、排序、竞赛活动;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八)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工程施工合作,参与国际、国内行业有关的各种社会经济活动;
(十)接受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以及出具公信证明等;
(十一)完成工商联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向行业组织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服务;
(三)享受行业组织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行业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
(五)在行业组织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要求行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行业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积极参加会务活动,向行业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实行商会会员制,是由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基础组成。组织机构成员实行一身二任,任职期限与协会同步。
第九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四)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参加。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议,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和监事会是最高领导机关。每半年分别召开一次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会议。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确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本会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和监事会的监事、副主席、主席以及聘请的名誉会长、顾问和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与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任职一身二任,任期同步。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会员按照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的会费标准,不重复缴纳);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接受捐赠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十五条 经费的管理:常州市总商会装饰装修行业商会与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统一设立同一个账户,统一票据,一本账核算,由专(兼)职财务人员遵照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务。经费开支以节约为原则,量入为出,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审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会经三分之二理事提出,可终止活动。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常州市总商会装饰装修行业商会会员大会2009年 1 月 10 日通过后实施,并报市总商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会会址与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同一地址。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