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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商会)会长会议制度
会 长 会 议 制 度
(2009年3月31日第一次会长会议通过)
会长(副会长)是协会的组织者和引领人,应模范自律,严格要求。会长会议是在协会(商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处理协会(商会)日常重大事宜的权力机构。为加强会长会议会风建设,充分发挥会长(副会长)的集体领导作用,充分体现民主协商和企业家办会原则,根据协会(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制定会长会议制度如下:
一、会长会议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时可以和常务理事会合并召开;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长会议:由会长提议召开;由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同意召开;1/3以上副会长提议并报会长同意召开。
二、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或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其他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会长会议召开前7——10天,会长因指示秘书处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各位会长,使其有充足的时间了解会议内容,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
四、会长会议应由会长(副会长)亲自参加,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会长或秘书处请假并应委托其代表参加会议,不请假而又不委托代表参加的视为无故缺席。
五、对迟到早退者,予以批评提示。对无故缺席会长会议的予以停职或免职处分:对一次无故缺席会长会议予以停职三个月,对二次无故缺席会长会议者,予以停职六个月;一年内无故均缺席会长会议者,视为自动辞职,应予免职。停职或免职者均在会刊上予以公示。被停职者在停职期满前15天,应向会长或秘书处写出申请复职报告,并视其表现到期方可复职。
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会长会议。
七、会长会议应有应到1/2以上人员出席方可有效,每次会议作出决议或纪要,并经出席会议的1/2以上人员通过方可有效。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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